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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酸奈替米星
LiusuanNaitimixing
NetilmicinSulfate
本品为O-3-去氧-4-C-甲基-3-甲氨基-ß-L-阿拉伯糖吡喃糖基(1→4)-O-[2,6二氨基-2,3,4,6-四去氧-ɑ-D-甘油基-4-烯己吡喃糖基-(1→6)]-2-去氧-N3-乙基-L-链霉胺硫酸盐。按无水物计算,每1mg的效价不得少于610奈替米星单位。
本品为白色或类白色的粉末或疏松块状物;无臭;有引湿性。
本品在水中易溶,在乙醇或乙醚中不溶。
比旋度 取本品,精密称定,加水溶解并定量稀释制成每1ml中约含10mg的溶液,依法测定(通则0621),比旋度为+88°至+96°。
适用于敏感革兰阴性杆菌所致严重感染,临床上本品常与β-内酰胺类联合应用;亦可与其他抗感染药物联合用于治疗葡萄球菌属感染,但对耐甲氧西林葡萄球菌感染无效。
(1)成人剂量肌内注射或稀释后静脉滴注每8小时1.3~2.2mg/kg(盐基);或每12小时2~3.25mg/kg(盐基);疗程7~14日。治疗复杂性尿路感染时,每12小时1.5~2mg/kg(盐基),疗程7~14日。血液透析后应补给1mg/kg(盐基)。成人一日最高剂量不超过7.5mg/kg(盐基)。也可采用一日剂量1次给药的方法。
(2)儿童剂量肌内注射或稀释后静脉滴注每8小时1.7~2.3mg/kg(盐基);或每12小时2.5~3.5mg/kg(盐基);疗程7~14日。
(1)药效学 氨基糖苷类抗生素在其分子结构中都有一个氨基环醇环和一个或多个氨基糖分子,由配糖键相连接。本类抗生素包括:①由链丝菌属的培养滤液中获得者,如链霉素、新霉素、卡那霉素等;②由小单孢菌属的培养滤液中获得者,如庆大霉素、西索米星等;③半合成氨基糖苷类,如阿米卡星为卡那霉素的半合成衍生物,奈替米星为西索米星的半合成衍生物。
氨基糖苷类抗生素的共同特点为:①水溶性好,性质稳定;②抗菌谱广,对葡萄球菌属、需氧革兰阴性杆菌均具有良好的抗菌活性,某些品种对结核分枝杆菌及其他分枝杆菌属亦有作用;③其作用机制主要为抑制细菌合成蛋白质;④细菌对不同品种之间有部分或完全性交叉耐药;⑤与人血浆蛋白结合率低,大多低于10%;⑥胃肠道吸收差,注射给药后大部分经肾脏以原形排出;⑦具有不同程度肾毒性和耳毒性,后者包括前庭功能损害或听力减退,并可有神经-肌肉接头的阻滞作用。
(2)药动学 正常人一次肌注1mg/kg后,tmax为0.5~1小时,Cmax可达3.76mg/L,t1/2为2.5小时;一次肌注2mg/kg及3mg/kg后的C分别为11.8mg/L与15.8mg/L。一次静滴(30分钟内滴注完)2mg/kg后的Cmax可达16.5mg/L,1小时、4小时和8小时后的血药浓度分别为7.9mg/L、2.1mg/L和0.9mg/L。本品血浆蛋白结合率很低,体内分布与庆大霉素相似。本品不易渗入脑脊液;在化脓性支气管炎患者的支气管分泌物中,本品浓度可达同期血药浓度的19%。
本品的耳毒性较庆大霉素和妥布霉素低,在前庭和耳蜗组织中的浓度亦较庆大霉素低,但二者在外淋巴液中的浓度基本相同。10000例用氨基糖苷类的患者中,耳蜗毒性的平均发生率为:阿米卡星13.9%,庆大霉素8.3%,妥布霉素6.1%,奈替米星2.4%。
(1)耳毒性本品的耳毒性表现为对耳前庭功能影响较大,而对耳蜗的损害相对较小。应用本品后可发生头晕、眩晕、耳鸣、麻木、共济失调等。患者原有肾功能损害是耳毒性发生的重要诱发因素。应用本品后少数患者的听力损害可进展至耳聋,听力损害初期可表现为耳鸣及高频听力减退,如及早发现、及时停药,听力损害尚可能减轻,但如继续用药,则可能导致损害的进行性加重。
(2)肾毒性应用本品后少数患者出现肾毒性,常与合用其他肾毒性药物有关。通常在使用数天后即可见肾小球滤过率下降,也可在停药后出现。初期表现为尿液中出现管型、蛋白质及红细胞等,尿量增多或减少,电解质失衡(低镁血症,也可有低钙血症和低钾血症)。如早期发现、及时停药,大多可逆,但如继续用药,则肾功能损害加重,可发展至肾功能衰竭。
(3)神经-肌肉阻滞作用本品可对神经-肌肉接头产生阻滞作用,偶可致呼吸抑制和呼吸肌麻痹。
(4)变态反应本品与同类药物可发生交叉过敏反应,严重过敏反应极为罕见,偶可出现皮肤瘙痒、荨麻疹等。发生内毒素性休克者也有报道。
(5)神经系统毒性可发生脑病、精神错乱、嗜睡、幻觉、抽搐、抑郁等外周和中枢神经系统的症状。
(6)其他偶有报道可引起血液病、紫癜、恶心、呕吐、口腔炎、肝功能损害(血氨基转移酶、胆红素升高)等。
(1)对本品或其他氨基糖苷类过敏者禁用。
(2)美国FDA妊娠期用药安全性分级为注射给药D。
血药峰浓度不应超过12μg/ml,谷浓度不应超过2μg/ml。
(1)本品剂量相同时,发热患者的血药浓度较无发热者低,半衰期亦较后者为短,但热退后其血药浓度可能增高,故通常不需调整剂量。本品在贫血患者中的半衰期亦可能较短。
(2)严重烧伤患者中,本品的血药浓度可能较低,在此种患者中应根据血药浓度测定结果调整剂量。
(1)氨基糖苷类与其他神经-肌肉阻滞药(包括其他氨基糖苷类)合用,可加重神经-肌肉阻滞作用导致骨骼肌软弱无力,呼吸抑制或呼吸肌麻痹(呼吸暂停),用抗胆碱酯酶药或钙盐有助于恢复。
(2)氨基糖苷类与潜在的耳毒性药物,如卷曲霉素、依他尼酸、呋塞米等合用,或先后连续局部或全身应用,可能增加耳毒性,导致听力损害发生,且停药后仍可能发展至耳聋,听力损害可能呈永久性。
(3)氨基糖苷类与其他肾毒性药物(包括其他氨基糖苷类药物、万古霉素、头孢噻吩、环孢素、顺铂、氟达拉滨)局部或全身合用可能增加肾毒性。
(4)氨基糖苷类与多黏菌素类注射剂合用,或先后连续局部或全身应用,可增加肾毒性和神经-肌肉阻滞作用,后者可导致骨骼肌软弱无力、呼吸抑制或呼吸肌麻痹(呼吸暂停)。
(5)氨基糖苷类可减少扎西他滨的肾脏排泄。
(6)氨基糖苷类与β内酰胺类(头孢菌素类与青霉素类)混合可导致相互失活,因此需联合应用上述抗生素时必须分瓶滴注。同样,庆大霉素亦不宜与其他药物同瓶滴注。庆大霉素可抑制α-半乳糖激酶,因此不应与α或β半乳糖激酶同用。
硫酸奈替米星注射液:(1)1ml:5万U;(2)2ml:10万U(注:每1mg奈替米星相当于1000U奈替米星)。
(1)取本品与奈替米星标准品各适量,分别加水溶解并稀释制成每1ml中各约含0.8mg的溶液,作为供试品溶液和标准品溶液,照有关物质项下的色谱条件试验,供试品溶液主峰的保留时间应与标准品溶液主峰的保留时间一致。
(2)本品的水溶液显硫酸盐的鉴别反应(通则0301)。
酸度 取本品,加水制成每1ml中含40mg的溶液,依法测定(通则0631),pH值应为3.5~5.5。
溶液的澄清度与颜色 取本品5份,各0.70g,分别加水5ml,使溶解,溶液应澄清无色;如显浑浊,与1号浊度标准液(通则0902第一法)比较,均不得更浓;如显色,与黄色或黄绿色2号标准比色液(通则0901第一法)比较,均不得更深。
硫酸盐照高效液相色谱法(通则0512)测定。
供试品溶液 取本品适量,精密称定,加水溶解并定量稀释制成每1ml中约含0.5mg的溶液。
对照品溶液(1)精密量取硫酸滴定液适量,用水定量稀释制成每1ml中约含硫酸盐(SO4)0.075mg的溶液。
对照品溶液(2)精密量取硫酸滴定液适量,用水定量稀释制成每1ml中约含硫酸盐(SO4)0.15mg的溶液。
对照品溶液(3)精密量取硫酸滴定液适量,用水定量稀释制成每1ml中约含硫酸盐(SO4)0.30mg的溶液。
系统适用性溶液与色谱条件见有关物质项下。
系统适用性 要求见有关物质项下。对照品溶液(1)~(3)色谱图中,以对照品溶液浓度的对数值与相应峰面积的对数值计算线性回归方程,相关系数(r)应不小于0.99。
测定法 精密量取供试品溶液与对照品溶液(1)~(3),分别注入液相色谱仪,记录色谱图。
限度 用线性回归方程计算供试品中硫酸盐(SO4)的含量。按无水物计算,应为31.5%~35.0%。
有关物质照高效液相色谱法(通则0512)测定。
供试品溶液 取本品适量,精密称定,加水溶解并定量稀释制成每1ml中约含奈替米星2.0mg的溶液。
对照溶液(1)精密量取供试品溶液适量,用水定量稀释制成每1ml中约含奈替米星25μg的溶液。
对照溶液(2)精密量取供试品溶液适量,用水定量稀释制成每1ml中约含奈替米星50μg的溶液。
对照溶液(3)精密量取供试品溶液适量,用水定量稀释制成每1ml中约含奈替米星0.1mg的溶液。
系统适用性溶液 取奈替米星标准品与依替米星对照品各适量,加水溶解并稀释制成每1ml中各约含0.2mg的混合溶液。
色谱条件 用十八烷基键合硅胶为填充剂(pH值范围0.8~8.0);以0.2mol/L三氟醋酸溶液-甲醇(84:16)为流动相,流速为每分钟0.5ml;用蒸发光散射检测器检测(参考条件:漂移管温度100℃,载气流速为每分钟2.6L);进样体积20μl。
系统适用性 要求系统适用性溶液色谱图中,奈替米星峰与依替米星峰的分离度应大于1.2。对照溶液(1)~(3)色谱图中,以对照溶液浓度的对数值与相应峰面积的对数值计算线性回归方程,相关系数(r)应不小于0.99。
测定法 精密量取供试品溶液与对照溶液(1)~(3),分别注入液相色谱仪,记录色谱图至主成分峰保留时间的2倍。
限度 供试品溶液色谱图中如有杂质峰(除硫酸峰外),用线性回归方程计算,单个杂质不得过1.0%,杂质总量不得过2.0%,小于对照溶液(1)主峰面积0.02倍的峰忽略不计。
水分 取本品,照水分测定法(通则0832第一法1)测定,含水分不得过15.0%。
炽灼残渣 取本品1.0g,依法检查(通则0841),遗留残渣不得过1.0%。
重金属 取炽灼残渣项下遗留的残渣,依法检查(通则0821),含重金属不得过百万分之二十。
可见异物 取本品5份,加微粒检查用水溶解后,依法检查(通则0904),应符合规定。(供无菌分装用)
不溶性微粒 取本品,依法检查(通则0903),每1g样品中,含10μm及10μm以上的微粒不得过6000粒,含25μm及25μm以上的微粒不得过600粒。(供无菌分装用)
细菌内毒素 取本品,依法检查(通则1143),每1mg奈替米星中含内毒素的量应小于1.2EU。(供注射用)
精密称取本品适量,加磷酸盐缓冲液(pH7.8)溶解并定量稀释制成每1ml中约含1000单位的溶液,照抗生素微生物检定法(通则1201)测定。可信限率不得大于7%。1000奈替米星单位相当于1mg的C21H41N5O7。
氨基糖苷类抗生素。
密封,在-6℃以下冷冻保存。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 二部/国家药典委员会编. —北京: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20.5 ISBN 978-7-5214-1598-8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临床用药须知:2015年版. 化学药和生物制品卷/国家药典委员会编.—北京: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17.9 ISBN 978-7-5067-95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