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琥珀氯霉素
Hupolumeisu
ChloramphenicolSuccinate
C15H16Cl2N2O 423.21
本品为D-苏式-(一)-N-[α-(羟基甲基)-β-羟基-对硝基苯乙基]-2,2-二氯乙酰胺-α-琥珀酸酯。按干燥品计算,含氯霉素(C11H12Cl2N2O5)应为75.0%~79.0%。
本品为白色或类白色的结晶性粉末;无臭。
本品在乙醇或丙酮中易溶,在水中微溶;在碱溶液中易溶。
熔点本品的熔点(通则0612)为126~131℃。
比旋度 取本品,精密称定,加无水乙醇溶解并定量稀释制成每1ml中约含50mg的溶液,在25℃时,依法测定(通则0621),比旋度为+22°至+26°。
全身应用适用于∶①伤寒和其他沙门菌属感染∶氯霉素为敏感菌株所致伤寒、副伤寒的选用药物;沙门菌属所致胃肠炎一般不宜应用本品,但如病情严重且合并有败血症可能时仍可选用。在成人伤寒、副伤寒沙门菌感染中,以氟喹诺酮类药物作为首选(妊娠期妇女及儿童不宜用该类药)。②耐氨苄西林的 B型流感嗜血杆菌脑膜炎或对青霉素过敏患者的肺炎链球菌、脑膜炎奈琴菌脑膜炎、敏感的革兰阴性杆菌脑膜炎(常与氨基糖苷类抗生素联合应用),本品可作为选用药物之一。③脑脓肿.尤其是耳源性,常为需氧菌和厌氧菌的混合性感染。④严重厌氧菌感染,如脆弱拟杆菌所致感染,包括病变累及中枢神经系统者,偶可与氨基糖苷类抗生素或其他抗需氧菌药联合应用以治疗腹腔感染或盆腔感染,从而控制同时存在的需氧菌和厌氧菌混合性感染。⑤立克次体感染,氯霉素可用于Q热、落基山斑疹热、地方性斑疹伤寒等立克次体病的治疗。
氯霉素局部用于治疗敏感病原菌所致眼、耳部感染。
以下剂量均以氯霉素计。
(1)成人一日1.5~3g,分3~4次给药。
(2)儿童一日25~50mg/kg,每6~8小时给药1次。
(3)新生儿一日不超过25mg/kg。
【儿科注意事项】
(1)本品对革兰阴性杆菌、厌氧菌敏感。
(2)可良好地渗透至血-脑屏障,常用于颅内感染。
(3)对造血系统毒性反应是最严重的不良反应,可引起不可逆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4)新生儿及早产儿禁用,应用后会发生周围循环衰竭,称为"灰婴综合征"。
本品为氯霉素的琥珀酸酯,可与碳酸钠配制成无菌粉末,供注射用。琥珀氯霉素注射给药后在体内缓慢水解为氯霉素。肌内注射吸收慢,血药浓度仅为口服同量氯霉素的一半,且约有1/3量为无活性的酯化物;静脉注射后平均血药浓度与口服氯霉素相近。
(1)骨髓抑制 是氯霉素最严重的不良反应。有两种不同表现形式∶①与剂量相关的可逆性骨髓抑制,其程度与氯霉素应用的剂量大小及疗程长短均有关,常见于血药浓度超过 25 mg/L的患者。临床表现为贫血,并可伴白细胞和血小板减少。②与剂量无关的骨髓毒性,表现为严重且不可逆性再生障碍性贫血,与个体特异质反应有关,常在用药数周甚至数月后发生。发生率大小不一,多在1∶(20000~50000)之间。病死率高,少数存活者可发展为粒细胞白血病。临床表现有血小板减少引起的出血倾向,如瘀点、瘀斑和鼻出血等;以及由中性粒细胞减少所致感染征象,如高热、咽痛、黄疸、苍白等。大多数再生障碍性贫血患者于口服给药后发生,但也可发生于静脉给药和局部给药后。氯霉素局部使用时如疗程长且反复应用,亦可有一定体内蓄积现象,偶可发生血液系统毒性反应。
(2)溶血性贫血 可发生在某些先天性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不足或缺乏的患者。
(3)灰婴综合征 典型病例发生在出生后 48 小时内即给予高剂量的氯霉素者,治疗持续3~4日后可发生灰婴综合征,血药浓度可高达 40~200mg/L。临床表现为腹胀、呕吐、进行性苍白、发绀、循环衰竭、体温降低、呼吸不规则,数小时或数日后死亡。常发生在早产儿或新生儿应用大剂量氯霉素(每日按体重超过kg)时,亦可发生在母亲产前使用氯霉素的新生儿以及成人或较大儿童应用更大剂量(约每日按体重 100 mg/kg)时。及早停药,尚可完全恢复。
(4)出血倾向 口服氯霉素长程治疗可诱发出血倾向,可能与骨髓抑制、肠道菌群减少致维生素K合成受阻、凝血酶原时间延长等有关。
(5)周围神经炎和视神经炎 常在长程治疗时发生,及早停药,常属可逆,但也有发生视神经萎缩而致盲者。其他神经系统症状有精神错乱、谵妄、抑郁和头痛。也可发生耳毒性,尤其是在使用滴耳液之后。
(6)消化道反应口服后可有腹泻、恶心、呕吐等。
(7)过敏反应 可致各种皮疹、发热、血管神经性水肿,尤其是在局部使用后。类过敏反应罕见。也可发生Jarisch-Herxheimer 反应(赫氏反应)。
(8)二重感染 可致变形杆菌、铜绿假单胞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真菌等的口腔、肺、胃肠道及尿路感染。
对氯霉素或甲砜霉素有过敏史者禁用。
(1)本品自乳汁分泌,有引致乳儿发生不良反应的可能,包括严重的骨髓抑制反应,因此本品不宜用于哺乳期妇女,必须应用时须停止授乳。
(2)药物所致不良反应在老年人中多见,老年患者组织、器官大多退化,功能减退,自身免疫功能亦降低,氯霉素可致严重不良反应,故老年患者应慎用。
(3)新生儿由于肝药酶系统未发育成熟,肾脏排泄功能又差,药物自肾排泄较成年人缓慢,故氯霉素应用于新生儿易导致血药浓度过高而发生毒性反应(灰婴综合征),故新生儿不宜应用本品,有指征必须应用本品时必须在血药浓度监测下使用。
(4)对诊断的干扰采用硫酸铜法测定尿糖时,应用氯霉素患者可产生假阳性反应。
(5)对肝功能不全患者,氯霉素与葡萄糖醛酸的结合作用受损,致使未代谢的游离型药物浓度升高,易致血液系统毒性反应发生。因此原有肝损害患者,或肝、肾同时有损害的患者应避免应用本品,确有指征应用时,需权衡利弊后方可决定是否使用,并需在监测血药浓度下减量应用。肾功能损害者亦应慎用或避免使用本品。
(6)应用本品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应定期检查周围血象,长疗程治疗者尚需查网织红细胞计数,必要时做骨髓检查,以便及时发现与剂量有关的可逆性骨髓抑制,但全血象检查不能预测通常在治疗完成后才发生的再生障碍性贫血。
(7)新生儿、肝功能或肾功能损害者,同时接受经肝代谢的其他药物的患者如有指征应用氯霉素时,均需进行血药浓度监测,使其峰浓度控制在 25 mg/L 以下,谷浓度控制在 5mg/L 以下。
(8)本品肌内注射常引起较剧烈的疼痛,还可致坐骨神经麻痹而造成下肢瘫痪,故不宜用作肌内注射。
(9)本品静脉注射给药时,注射速度不宜过快,每次注射时间至少在1分钟以上。本品亦可肌内注射。
注射用琥珀氯霉素(按氯霉素计):(1)0.125g;(2)0.25g;(3)0.5g。
注:琥珀氯霉素1.38g相当于氯霉素1g。
(1)取本品约50mg,加吡啶与氢氧化钠试液各5ml,混匀,置水浴中加热数分钟,吡啶层显深红色。
(2)本品的红外光吸收图谱应与对照的图谱(光谱集460图)一致。
(3)取本品约50mg,加乙醇制氢氧化钾试液2ml使溶解,注意防止乙醇挥散,置水浴中加热15分钟,溶液显氯化物鉴别(1)的反应(通则0301)。
溶液的澄清度与颜色 取本品5份,各1.32g,分别加澄清无色的4%碳酸钠溶液5ml溶解后,溶液应澄清无色;如显浑浊,与1号浊度标准液(通则0902第一法)比较,均不得更浓;如显色,与黄绿色5号标准比色液(通则0901第一法)比较,均不得更深。
乙醇中不溶物 取本品0.50g,加乙醇5ml使溶解,溶液应澄清。
硫酸盐 取溶液的澄清度与颜色项下的溶液,先加水约20ml稀释后,滴加稀盐酸6ml,滴加时同时振摇,再加水使成50ml,充分振摇后,滤过,取滤液10ml,依法检查(通则0802),与标准硫酸钾溶液1ml制成的对照液比较,不得更浓(0.05%)。
游离氯霉素照薄层色谱法(通则0502)试验。
供试品溶液 取本品,精密称定,加0.15%碳酸钠溶液溶解并定量稀释制成每1ml中约含10mg的溶液。
对照品溶液 取氯霉素对照品适量,精密称定,加水溶解并定量稀释制成每1ml中约含0.2mg的溶液。
色谱条件采用硅胶GF254薄层板,以三氯甲烷-甲醇-水(9:1:0.1)为展开剂。
测定法 吸取供试品溶液与对照品溶液各10μl,分别点于同一薄层板上,展开,晾干,置紫外光灯(254nm)下检视。
限度 供试品溶液如显氯霉素斑点,其颜色与对照品溶液相应位置所显斑点的颜色比较,不得更深。
干燥失重 取本品,以五氧化二磷为干燥剂,在60℃减压干燥至恒重,减失重量不得过0.5%(通则0831)。
炽灼残渣 不得过0.1%(通则0841)。
可见异物 取本品5份,每份为制剂最大规格量,分别加微粒检查用水溶解,依法检查(通则0904),应符合规定。(供无菌分装用)
不溶性微粒 取本品3份,分别加微粒检查用水溶解,依法检查(通则0903),每1g样品中含10μm及10μm以上的微粒不得过6000粒,含25μm及25μm以上的微粒不得过600粒。(供无菌分装用)
细菌内毒素 取本品,依法检查(通则1143),每1mg氯霉素中含内毒素的量应小于0.20EU(加无内毒素的碳酸钠溶液适量使溶解,用内毒素检查用水制成所需浓度)。(供注射用)
无菌 取本品,用适宜溶剂溶解并稀释后,经薄膜过滤法处理,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供无菌分装用)
照紫外-可见分光光度法(通则0401)测定。
供试品溶液 取本品适量,精密称定,按琥珀氯霉素每10mg加乙醇1ml使溶解,再用水定量稀释制成每1ml中约含20μg的溶液。
测定法 取供试品溶液,在276nm的波长处测定吸光度,按C11H12Cl2N2O5的吸收系数()为298计算供试品中C11H12Cl2N2O5的含量。
酰胺醇类抗生素。
严封保存。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 二部/国家药典委员会编. —北京: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20.5 ISBN 978-7-5214-1598-8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临床用药须知:2015年版. 化学药和生物制品卷/国家药典委员会编.—北京: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17.9 ISBN 978-7-5067-95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