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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附白喉疫苗

  • 拼音

    Xifu Baihou Yimiao

  • 英文名

    Diphtheria Vaccine, Adsorbed

  • 基本信息

    本品系用白喉杆菌,在适宜的培养基中培养产生的毒素经甲醛脱毒、精制,加入氢氧化铝佐剂制成。用于6个月~12岁的儿童预防白喉。

  • 基本要求

    本品系用白喉杆菌,在适宜的培养基中培养产生的毒素经甲醛脱毒、精制,加入氢氧化铝佐剂制成。用于6个月~12岁的儿童预防白喉。

  • 制造

    2.1  菌种

      生产用菌种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及质量控制”的有关规定。

      2.1.1  名称及来源

      采用白喉杆菌PW8株(CMCC 38007)或由PW8株筛选的产毒高、免疫力强的菌种,或其他经批准的菌种。

      2.1.2  种子批的建立

      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及质量控制”的有关规定。

      2.1.3  种子批的传代

      主种子批自启开后传代不超过5代,工作种子批启开后至疫苗生产,传代应不超过10代。

      2.1.4  种子批的检定

      2.1.4.1  培养特性

      在吕氏培养基上生长的菌落应呈灰白色、圆形突起、表面光滑、边缘整齐。在亚碲酸钾琼脂培养基上生长的菌落应呈灰黑色、具金属光泽。在血琼脂培养基上生长的菌落呈灰白色、不透明、不产生α溶血素。

      2.1.4.2  染色镜检

      应为革兰氏染色阳性,具异染颗粒;菌体呈一端或两端膨大、杆状,菌体排列呈栅栏状X形或Y形。

      2.1.4.3  生化反应

      发酵葡萄糖、麦芽糖、半乳糖,均产酸不产气;不发酵蔗糖、甘露醇、乳糖(通则3605)。

      2.1.4.4  特异性中和试验

      接种在Elek's琼脂培养基上,可见明显白色沉淀线。

      2.1.5  种子批的保存

      种子批应冻干保存于8℃及以下。

      2.2  类毒素原液

      2.2.1  毒素

      2.2.1.1  生产用种子

      工作种子批检定合格后方可用于生产。由工作种子批传代于适宜的培养基,然后传代至产毒培养基种子管2~3代,再传至产毒培养基培养制成生产用种子。

      2.2.1.2  生产用培养基

      采用胰酶牛肉消化液培养基或经批准的其他适宜培养基。

      2.2.1.3  产毒

      采用培养罐液体培养,培养过程中应严格控制杂菌污染,凡经镜检或纯菌检查发现污染者应废弃。

      2.2.1.4  收获

      检测培养物滤液或离心上清液,毒素浓度不低于150Lf/ml时收获。

      2.2.2  精制

      2.2.2.1  可采用硫酸铵、活性炭二段盐析法或经批准的其他适宜方法精制。

      2.2.2.2  透析过程可加适量抑菌剂,有肉眼可见染菌者应废弃。

      2.2.2.3  用同一菌种、培养基处方、精制方法制造的类毒素在同一容器内混合后除菌过滤者为一批。

      2.2.3  脱毒

      2.2.3.1  毒素或精制毒素中加入适量的甲醛溶液,置适宜温度进行脱毒。精制毒素亦可加适量赖氨酸后再加甲醛溶液脱毒。

      2.2.3.2  脱毒到期的类毒素或精制类毒素应每瓶取样做絮状单位(Lf)测定。

      2.2.3.3  脱毒检查

      脱毒到期的类毒素或精制类毒素应每瓶取样进行脱毒检查。用灭菌0.85%~0.90%氯化钠溶液将供试品分别稀释成100Lf/ml,用体重2.0kg左右的家兔2只,每只家兔分别皮内注射上述稀释供试品各0.1ml及25倍稀释的锡克试验毒素0.1ml,另注射0.1ml灭菌0.85%~0.90%氯化钠溶液作为阴性对照,于96小时判定结果。供试品注射部位应无反应或仅有极微反应,锡克毒素反应应为阳性,阴性对照应无反应。

      2.2.3.4  脱毒不完全者可继续脱毒,必要时可补加适量甲醛溶液。

      2.2.3.5  精制类毒素可加0.1g/L硫柳汞为抑菌剂,毒素精制法制造的精制类毒素未除游离甲醛者可免加抑菌剂。

      2.2.4  类毒素原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2.5  保存及有效期

      于2~8℃避光保存。自脱毒试验合格之日起,原液有效期为42个月,疫苗总有效期为72个月。

      2.3  半成品

      2.3.1  佐剂配制

      2.3.1.1  配制氢氧化铝可用三氯化铝加氨水法或三氯化铝加氢氧化钠法,用氨水配制时需透析除氨后使用。

      2.3.1.2  配制成的氢氧化铝原液应为浅蓝色或乳白色的胶体悬液,不应含有凝块或异物。

      2.3.1.3  氢氧化铝原液应测定氢氧化铝及氯化钠含量。

      2.3.2  吸附类毒素的配制

      按适宜的方法配制,使每1ml半成品含白喉类毒素30~50Lf,氢氧化铝含量不高于3.0mg/ml,可加0.05~0.1g/L的硫柳汞作为抑菌剂,补加氯化钠至8.5g/L。

      2.3.3  半成品检定

      按3.2项进行。

      2.4  成品

      2.4.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规定。

      2.4.2  分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规定。

      2.4.3  规格

      每瓶0.5ml、1.0ml、2.0ml、5.0ml。每1次人用剂量0.5ml,含白喉类毒素效价应不低于30IU。

      2.4.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规定。


  • 检定

    3.1  类毒素原液检定

      3.1.1  pH值

      应为6.4~7.4(通则0631)。

      3.1.2  絮状单位(Lf)测定

      依法检查(通则3506),应符合规定。

      3.1.3  纯度

      每1mg蛋白氮应不低于1500Lf。

      3.1.4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1.5  特异性毒性检查

      每瓶原液取样,等量混合,用0.85%~0.90%氯化钠溶液稀释50Lf/ml,用体重250~350g豚鼠4只,每只腹侧皮下注射5ml,观察30天。前5天注意观察注射局部,第10天、第20天、第30天分别称体重。观察期间每只动物体重不得持续下降,到期每只动物体重应比注射前增加,注射局部无坏死,无连片脱皮、无脱毛,后期不得有麻痹症状。

      3.1.6  毒性逆转试验

      每瓶原液取样,用PBS(pH7.0~7.4)分别稀释至30~50Lf/ml,置37℃ 42天,用体重2.0kg左右的家兔2只,于每只家兔背部分别皮内注射上述稀释原液各0.1ml及25倍稀释的锡克试验毒素0.1ml,另注射0.1ml PBS作为阴性对照,于72小时判定结果。原液注射部位红肿反应直径应不高于15mm,锡克毒素反应应为阳性,阴性对照应无反应。

      3.2  半成品检定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3  成品检定

      3.3.1  鉴别试验

      可选择下列一种方法进行:(1)疫苗注射动物应产生抗体(同3.3.4效价测定);(2)疫苗用批准的方法进行解吸附处理后,做絮状试验(通则3506),应出现絮状反应;(3)疫苗经解聚液进行解吸附处理后取上清液,做凝胶免疫沉淀试验(通则3403),应出现免疫沉淀反应。

      3.3.2  物理检查

      3.3.2.1  外观

      振摇后为乳白色均匀悬液,无摇不散的凝块或异物。

      3.3.2.2  装量

      依法检查(通则0102),应不低于标示量。

      3.3.3  化学检定

      3.3.3.1  pH值

      应为6.0~7.0(通则0631)。

      3.3.3.2  铝含量

      应不高于0.52mg/剂(通则3106)。

      3.3.3.3  氯化钠含量

      应为7.5-9.5g/L(通则3107)。

      3.3.3.4  硫柳汞含量

      应不高于0.05mg/剂(通则3115)。

      3.3.3.5  游离甲醛含量

      应不高于0.1mg/剂(通则3207第一法)。

      3.3.4  效价测定

      每1次人用剂量中白喉类毒素效价应不低于30IU(通则3505)。

      3.3.5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3.6  特异性毒性检查

      每亚批取样,等量混合,用体重250~350g豚鼠4只,每只腹侧皮下注射2.5ml,观察30天,注射部位可有浸润,经5~10天变成硬结,30天可吸收不完全。在第10天、第20天、第30天分别称体重,到期每只豚鼠体重比注射前增加,无晚期麻痹症者为合格。


  •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自生产之日起,有效期为36个月。

  • 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规定和批准的内容。

  • 内容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三部/国家药典委员会编. —北京: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20.5 ISBN 978-7-5214-15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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