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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白介素-2注射液

  • 拼音

    Ren Baijiesu-2 Zhusheye

  • 英文名

    Human Interleukin-2 Injection

  •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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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品系由高效表达人白细胞介素-2(简称人白介素-2)基因的大肠埃希菌,经发酵、分离和高度纯化后获得的人白介素-2制成。含适宜稳定剂,不含抑菌剂和抗生素。

  •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材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 制造

    2.1  工程菌菌种

      2.1.1  名称及来源

      人白介素-2工程菌株系由带有人白介素-2基因的重组质粒转化的大肠埃希菌菌株。

      2.1.2  种子批的建立

      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及质量控制"的规定。

      2.1.3  菌种检定

      主种子批和工作种子批的菌种应进行以下各项全面检定。

      2.1.3.1  划种LB琼脂平板

      应呈典型大肠埃希菌集落形态,无其他杂菌生长。

      2.1.3.2  染色镜检

      应为典型的革兰氏阴性杆菌。

      2.1.3.3  对抗生素的抗性

      应与原始菌种相符。

      2.1.3.4  电镜检查(工作种子批可免做)

      应为典型大肠埃希菌形态,无支原体、病毒样颗粒及其他微生物污染。

      2.1.3.5  生化反应

      应符合大肠埃希菌生化反应特性。

      2.1.3.6  人白介素-2表达量

      在摇床中培养,应不低于原始菌种的表达量。

      2.1.3.7  质粒检查

      该质粒的酶切图谱应与原始重组质粒的相符。

      2.1.3.8  目的基因核苷酸序列检查(工作种子批可免做)

      目的基因核苷酸序列应与批准的序列相符。

      2.2  原液

      2.2.1  种子液制备

      将检定合格的工作种子批菌种接种于适宜的培养基(可含适量抗生素)中培养。

      2.2.2  发酵用培养基

      釆用适宜的不含抗生素的培养基。

      2.2.3  种子液接种及发酵培养

      2.2.3.1  在灭菌培养基中接种适量种子液。

      2.2.3.2  在适宜的温度下进行发酵,应根据经批准的发酵工艺进行,并确定相应的发酵条件,如温度、pH值、溶解氧、补料、发酵时间等。发酵液应定期进行质粒丢失率检查(通则3406)。

      2.2.4  发酵液处理

      用适宜的方法收集、处理菌体。

      2.2.5  初步纯化

      采用经批准的纯化工艺进行初步纯化,使其纯度达到规定的要求。

      2.2.6  高度纯化

      经初步纯化后,采用经批准的纯化工艺进行高度纯化,使其达到3.1项要求,加入适宜稳定剂,除菌过滤后即为人白介素-2原液。如需存放,应规定时间和温度。

      2.2.7  原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3  半成品

      2.3.1  配制与除菌

      按经批准的配方配制稀释液。配制后应立即用于稀释。

      将原液用稀释液稀释至所需浓度,除菌过滤后即为半成品,保存于2~8℃。

      2.3.2  半成品检定

      按3.2项进行。

      2.4  成品

      2.4.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规定。

      2.4.2  分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与通则0102有关规定。

      2.4.3  规格

      50万IU(0.4ml)/瓶;100万IU(0.8ml)/瓶

      2.4.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与通则0102有关规定。


  • 检定

      3.1  原液检定

      3.1.1  生物学活性

      依法测定(通则3524)。

      3.1.2  蛋白质含量

      依法测定(通则0731第二法)。

      3.1.3  比活性

      为生物学活性与蛋白质含量之比,每lmg蛋白质应不低于1.0×107IU。

      3.1.4  纯度

      3.1.4.1  电泳法

      依法测定(通则0541第五法)。用非还原型SDS-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法,分离胶的胶浓度为15%,加样量应不低于10μg(考马斯亮蓝R250染色法)或5μg(银染法)。经扫描仪扫描,纯度应不低于95.0%。

      3.1.4.2  高效液相色谱法

      依法测定(通则0512)。色谱柱以适合分离分子质量为5~60kD蛋白质的色谱用凝胶为填充剂;流动相为0.1mol/L磷酸盐-0.1mol/L氯化钠缓冲液,pH7.0(含适宜的表面活性剂);上样量应不低于20μg,在波长280nm处检测。以人白介素-2色谱峰计算的理论板数应不低于1500。按面积归一化法计算,人白介素-2主峰面积应不低于总面积的95.0%。

      3.1.5  分子量

      依法测定(通则0541第五法)。用还原型SDS-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法,分离胶的胶浓度为15%,加样量应不低于1.0μg,制品的分子质量应为15.5kD±1.6kD。

      3.1.6  外源性DNA残留量

      每1支/瓶应不高于10ng(通则3407)。

      3.1.7  宿主菌蛋白质残留量

      应不高于蛋白质总量的0.10%(通则3412)。

      3.1.8  残余抗生素活性

      依法测定(通则3408),不应有残余氨苄西林或其他抗生素活性。如制品中含有SDS,应将SDS浓度至少稀释至0.01%再进行测定。

      3.1.9  细菌内毒素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43),每100万IU应小于10EU。如制品中含有SDS,应将SDS浓度至少稀释至0.0025%再进行测定。

      3.1.10  等电点

      主区带应为6.5~7.5,且供试品的等电点图谱应与对照品的一致(通则0541第六法)。

      3.1.11  紫外光谱

      用水或0.85%~0.90%氯化钠溶液将供试品稀释至100~500μg/ml,在光路lcm、波长230~360nm下进行扫描,最大吸收峰波长应为277nm±3nm(通则0401)。

      3.1.12  肽图

      依法测定(通则3405),应与对照品图形一致。

      3.1.13  N端氨基酸序列(至少每年测定1次)

      用氨基酸序列分析仪测定,N端序列应为:

      (Met)-Ala-Pro-Thr-Ser-Ser-Ser-Thr-Lys-Lys-Thr-Gln-Leu-Gln-Leu-Glu。

      3.2  半成品检定

      3.2.1  细菌内毒素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43),每100万IU应小于10EU。如制品中含有SDS,应将SDS浓度至少稀释至0.0025%再进行测定。

      3.2.2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3  成品检定

      3.3.1  鉴别试验

      按免疫印迹法(通则3401)或免疫斑点法(通则3402)测定,应为阳性。

      3.3.2  物理检查

      3.3.2.1  外观

      应为无色或微黄色澄明液体。

      3.3.2.2  可见异物

      依法检查(通则0904),应符合规定。

      3.3.2.3  装量

      依法检查(通则0102),应不低于标示量。

      3.3.3  化学检定

      3.3.3.1  pH值

      应为3.5~4.5(通则0631)。

      3.3.3.2  渗透压摩尔浓度

      依法测定(通则0632),应符合批准的要求。

      3.3.4  生物学活性

      应为标示量的80%~150%(通则3524)。

      3.3.5  残余抗生素活性

      依法测定(通则3408),不应有残余氨苄西林或其他抗生素活性。如制品中含有SDS,应将SDS浓度至少稀释至0.01%再进行测定。

      3.3.6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3.7  细菌内毒素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43),每1支/瓶应小于10EU。如制品中含有SDS,应将SDS浓度至少稀释至0.0025%再进行测定。

      3.3.8  异常毒性试验

      依法检查(通则1141小鼠试验法),应符合规定。

      3.3.9  残余乙腈含量

      如工艺中采用乙腈,则照气相色谱法(通则0521)进行。色谱柱采用石英毛细管柱,柱温45℃,气化室温度150℃,检测器温度300℃,载气为氮气,流速为每分钟4.0ml,用水稀释乙腈标准溶液使其浓度为0.0004%,分别吸取1.0ml上述标准溶液及供试品溶液顶空进样400μl,通过比较标准溶液和供试品溶液的峰面积判定供试品溶液乙腈含量。乙腈含量不高于0.0004%。


  •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自生产之日起,按批准的有效期执行。

  • 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规定和批准的内容。

  • 内容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三部/国家药典委员会编. —北京: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20.5 ISBN 978-7-5214-1575-9

人白介素-2注射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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