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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表皮生长因子滴眼液

  • 拼音

    Ren Biaopi Shengzhangyinzi Diyanye

  • 英文名

    Human Epidermal Growth Factor Eye Drops

  •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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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品系由高效表达人表皮生长因子基因的酵母,经发酵、分离和高度纯化后制成。含适宜稳定剂,不含抑菌剂和抗生素。

  •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 制造

    2.1  工程菌菌种

      2.1.1  名称及来源

      人表皮生长因子工程菌株,系由带有人工合成的人表皮生长因子基因的DNA片段整合到酵母菌染色体基因组中构建而成。

      2.1.2  种子批的建立

      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及质量控制”的规定。

      2.1.3  菌种检定

      主种子批和工作种子批的菌种应进行以下各项全面检定。

      2.1.3.1  划种BMG1琼脂平板

      应呈典型酵母菌菌落形态,无其他杂菌生长。

      2.1.3.2  染色镜检

      在光学显微镜下观察,应形状规则,用次甲蓝染色,无死亡细胞。

      2.1.3.3  筛选标志检查

      应符合该基因表型特征。

      2.1.3.4  人表皮生长因子表达量

      在摇床中培养,应不低于原始菌种的表达量。

      2.1.3.5  人表皮生长因子基因稳定性检查

      涂BMG1琼脂平板,挑选至少50个克隆,用PCR检测人表皮生长因子基因,阳性率应不低于95%。

      2.2  原液

      2.2.1  种子液制备

      将检定合格的工作种子批菌种接种于适宜的培养基中培养,供发酵罐接种用。

      2.2.2  发酵用培养基

      采用适宜的不含任何抗生素的培养基。

      2.2.3  种子液接种及发酵培养

      2.2.3.1  在灭菌培养基中接种适量种子液。

      2.2.3.2  在适宜温度下进行发酵,应采用经批准的发酵工艺,并确定相应的发酵条件,如温度、pH值、溶解氧、补料、发酵时间等。

      2.2.4  发酵液处理

      用适宜的方法收集上清液。

      2.2.5  纯化

      采用经批准的纯化工艺进行纯化,使其达到3.1项要求,除菌过滤后即为人表皮生长因子原液。如需存放,应规定时间和温度。

      2.2.6  原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3  半成品

      2.3.1  配制与除菌

      按经批准的配方配制稀释液,配制后应立即用于稀释。

      原液用稀释液稀释至所需浓度,除菌过滤后即为半成品,应立即分装或保存于2~8℃。

      2.3.2  半成品检定

      按3.2项进行。

      2.4  成品

      2.4.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规定。

      2.4.2  分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规定。

      2.4.3  规格

      21000IU(5ml)/瓶。[1]同品种用于眼内注射、眼内插入、外科手术和急救时,均不得添加抑菌剂或抗氧剂或不适当的缓冲剂,且应包装于无菌容器内供一次性使用。

      2.4.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和通则0105的有关规定。


  • 检定

    3.1  原液检定

      3.1.1  生物学活性

      依法测定(通则3528)。

      3.1.2  蛋白质含量

      依法测定(通则0731第二法)。

      3.1.3  比活性

      为生物学活性与蛋白质含量之比,每1mg蛋白质应不低于5.0×105IU。

      3.1.4  纯度

      3.1.4.1  电泳法

      依法测定(通则0541第五法)。用非还原型SDS-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法,分离胶的胶浓度为15%,加样量应不低于10μg(考马斯亮蓝R250染色法)或5μg(银染法)。经扫描仪扫描,纯度应不低于95.0%。

      3.1.4.2  高效液相色谱法

      依法测定(通则0512)。色谱柱采用丁基硅烷键合硅胶为填充剂;以A(三氟乙酸-水溶液:取0.5ml三氟乙酸加水至1000ml,充分混匀)、B(三氟乙酸-乙腈溶液:取0.5ml三氟乙酸加入色谱纯乙腈至1000ml,充分混匀)为流动相,在室温条件下,进行梯度洗脱(22%~37%流动相B);上样量应不低于5μg,在波长280nm处检测。以人表皮生长因子色谱峰计算理论板数,应不低于500;按面积归一化法计算,人表皮生长因子主峰面积应不低于总面积的95.0%。

      3.1.5  分子量

      依法测定(通则0541第五法)。用还原型SDS-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法,分离胶的胶浓度为15.0%,加样量应不低于1.0μg,供试品的分子质量应为5.90kD±0.59kD。

      3.1.6  外源性DNA残留量

      每100μg蛋白质应不高于10ng(通则3407)。

      3.1.7  宿主菌蛋白质残留量

      应不高于总蛋白质的0.1%(通则3414)。

      3.1.8  甲醇含量

      甲醇含量应不高于0.002%(通则0521)。

      3.1.9  等电点

      主区带应为4.0~5.0(通则0541第六法)。

      3.1.10  紫外光谱

      最大吸收峰波长应为277nm±3nm(通则0401)。

      3.1.11  肽图(至少每半年测定1次)

      依法测定(通则3405),应与对照品图形一致。

      3.1.12  N端氨基酸序列(至少每年测定1次)

      用氨基酸序列分析仪测定,N端序列应为:

      Asn-Ser-Asp-Ser-Glu-Cys-Pro-Leu-Ser-His-Asp-Gly-Tyr-Cys-Leu。

      3.1.13  鉴别试验

      按免疫印迹法(通则3401)或免疫斑点法(通则3402)测定,应为阳性。

      3.2  半成品检定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3  成品检定

      3.3.1  鉴别试验

      按免疫印迹法(通则3401)或免疫斑点法(通则3402)测定,应为阳性。

      3.3.2  物理检查

      3.3.2.1  外观

      应为无色澄清液体。

      3.3.2.2  可见异物

      依法检查(通则0904),应符合规定。

      3.3.2.3  装量

      依法检查(通则0942),应符合规定。

      3.3.3  化学检定

      3.3.3.1  pH值

      应为6.9~7.3(通则0631)。

      3.3.3.2  渗透压摩尔浓度

      依法测定(通则0632),应符合批准的要求。

      3.3.4  生物学活性

      应为标示量的70%~200%(通则3528)。

      3.3.5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4~25℃避光保存和运输。自分装之日起,按批准的有效期执行。

  • 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规定和批准的内容。

  • 内容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三部/国家药典委员会编. —北京: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20.5 ISBN 978-7-5214-1575-9

人表皮生长因子滴眼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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