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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评价试验项目、试验原则及结果判定

      4.1人体试食试验项目

      

      4.1.1分别于试食前后进行眼部症状及眼底检查,血、尿常规检查,肝、肾功能检查,症状询问、用眼情况调查;于试验前进行一次胸片、心电图、腹部B超检查。

      

      4.1.2明视持久度

      

      4.1.3视力

      

      4.2试验原则

      

      4.2.1受试样品试食时间为30天,必要时可延长至60天。

      

      4.2.2所列指标均为必做项目。

      

      4.2.3在进行人体试食试验时,应对受试样品的食用安全性作进一步的观察。

      

      4.3结果判定

      

      4.3.1试验组自身比较或试验组与对照组组间比较,症状改善有效率且症状总积分差异有显著性(P<0.05)。

      

      4.3.2试验组自身比较或试验组与对照组组间比较,明视持久度差异有显著性(P<0.05),且平均明视持久度提高大于等于10%。

      

              具备4.3.1及4.3.2可判定该受试物具有缓解视觉疲劳功能。

  • 二  功能学检验方法

      1 受试者纳入标准

      

      1.1 18 岁-65 岁的成人。

      

      1.2 长期用眼,视力易疲劳者。

      

      2 受试者排除标准

      

      2.1 患有感染性、外伤性眼部疾患者。进行眼部手术不足 3 个月者。

      

      2.2 患有角膜、晶体、玻璃体、眼底病变等内外眼疾患者。

      

      2.3 患有心血管、脑血管、肝、肾、造血系统等疾病者。

      

      2.4 妊娠或哺乳期妇女、过敏体质患者。

      

      2.5 短期内服用与受试功能有关的物品,影响到对结果的判定者。

      

      2.6 长期服用有关治疗视力的药物,保健品或使用其他治疗方法未能终止者。

      

      2.7 不符合纳入标准,未按规定食用受试物者,或资料不全等影响功效或安全性判断者。

      

      3 试验设计及分组要求

      

      采用自身和组间两种对照设计。根据随机、双盲的要求进行分组,分组时根据症状及视力检查情况,使试食组和对照组的症状及视力水平均衡。同时要考虑年龄、性别等因素,使两组具有可比性。试食试验结束时每组受试者人数不少于 50 例。

      

      4 受试物的剂量和使用方法

      

      试食组按推荐方法和推荐量服用受试物,对照组服用安慰剂。受试物服用时间为连续 30 天,必要时可延长至 60 天。

      

      5 观察指标

      

      5.1 安全性指标

      

      5.1.1 血、尿常规检查,体格检查。

      

      5.1.2 肝、肾功能检查。

      

      5.1.3 胸片、心电图、腹部 B 超检查(于试食前检查一次)。

      

      5.2 功效性指标:于试食开始及结束时检查。

      

      5.2.1 问卷调查:症状询问、用眼情况。

      

      5.2.2 眼科检查:包括眼底检查、视力检查(近视、远视、散光等)。

      

      5.2.3 明视持久度(测定方法见附录)。

      

      6 功效判定标准

      

      6.1 症状改善有效率


      眼酸痛、眼胀、畏光、视物模糊、眼干涩、异物感、流泪,全身不适 8 种症状中有 3 种改善,且其他症状无恶化即判定症状改善。计算两组症状改善例数和两组症状改善有效率。症状改善有效率(%)计算方法为症状改善例数/试食例数×100。将两组症状改善有效率进行统计学检验。

      

      6.2 症状平均积分

      

      计算每位试食者试食前后的症状积分,分别计算两组的平均积分值,并进行统计学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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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视力改善率

      

      为参考指标。以试食后较试食前提高两行为改善,统计两组服用受试物后的视力改善率作为参考指标。参考指标不作为对缓解视觉疲劳是否有效的判定标准。

      

      6.4 明视持久度

      

      试食组自身比较或试食组与对照组组间比较,明视持久度差异有显著性(P<0.05),且平均明视持久度提高大于等于 10%为有效。

      

      7 数据处理和统计分析

      

      计量资料可用 t 检验进行分析。自身对照采用配对 t 检验,两组均数比较采用成组 t 检验。对非正态分布或方差不齐的数据进行适当的变量转换,待满足正态方差齐后,用转换的数据进行 t 检验;若转换数据仍不能满足正态方差齐要求,改用 t’检验或秩和检验。在试食前组间比较差异无显著性的前提下,可进行试验后组间比较。

      

      计数资料可用〤2检验。四格表总例数小于 40,或总例数等于或大于 40 但出现理论频数等于或小于 1 时,应改用确切概率法。

      

      8 结果判定

      

      8.1 试食组自身比较或试食组与对照组组间比较,症状改善有效率且症状总积分差异有显著性(P<0.05)。

      

      8.2 试食组自身比较或试食组与对照组组间比较,明视持久度差异有显著性(P<0.05),且平均明视持久度提高大于等于 10%。

      

      具备 8.1 及 8.2 且视力改善率不明显降低,可判定该受试物具有缓解视觉疲劳的作用。


      附录:明视持久度测定方法

      

      明视持久度测定

      

      此法是用于评价视觉疲劳的一种方法。当人大脑皮质兴奋性降低时,视觉分析功能下降,眼睛注视对象物的过程中,不能明视的时间增加,能明视的时间减少。这种明视时间对注视时间的百分比称为明视持久度,它是综合反映视功能和心理功能的一种指标。

      

      明视持久度的测定方法如下:

      

      在检查表上绘制“品”字形立体方块图,方块每边长 1cm,局部照明 100 LX-150 LX(可使用专门制作的灯箱)。测定时,检查表与眼睛的距离应按照受试者视物习惯保持在适当距离不动,规定受试者看到“品”字图像视为明视,倒“品”字时为不明视。测定时间为 3min。

      

      检查时让受试者手持能断续计时的秒表,检查者发出开始的口令后,受试者立即注视方块中的图案(或打开灯箱开关),同时开动手中的秒表计时。在注视过程中看到倒“品”字时立即按下秒表的暂停开关;看到又呈“品”字图像时再开动秒表,如此反复进行。测定到规定时间 3min 结束时受试者听到检查者的口令立即停止秒表,这段时间内秒表走过的读数就是受试者看成“品”字图像的总时间,即明视时间。

      

      明视持久度=(明视时间/注视总时间)×100%

      

      测定时应注意场地和照明,还与受试者受试前的用眼程度有关,实验前应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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